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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亮科技:长亮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2-08-27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证券代码:3003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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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
计划。
   二、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股
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合计 1,174.17 万股/万份,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100.0562 万股的 1.63%,不设置预留
权益,具体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24.30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100.0562 万股的 1.56%。
   (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9.87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100.0562 万股的 0.07%。每
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行权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
公司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
司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52 元/股,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为 11.04 元/份。
   五、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23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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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七、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记或股票期权完成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所涉及权益的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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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三、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
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四、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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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 1 -

特别提示 ............................................................................................................................... - 2 -

第一章 释义 ......................................................................................................................... - 6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 8 -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 9 -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 10 -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 12 -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 35 -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 38 -

第八章 附则 .......................................................................................................................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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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长亮科技、本公司、公
                          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本激励计划                指
                               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对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指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
                               流通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在
                               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                  指
                               的权利,对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等待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后,方可行权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权益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
激励对象                  指   术(业务)骨干(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权益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全部解除限售/
有效期                    指
                               归属/行权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注销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权益被禁止转让、质押、
限售期                    指
                               抵押、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被禁止转让、质
等待期                    指
                               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
行权条件                  指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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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 年 8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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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完善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进一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有效结合,使各方团结
一致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
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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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   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应就本激
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意见,并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独立董事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六、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
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七、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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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
管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前述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管理
人员和核心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
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23 人,包括: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 7 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7 名
外籍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在公司加强国际化布
局与海外业务地位日益凸显背景下,他们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等方
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7 名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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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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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部分,拟向
 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合计 1,174.17 万股/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72,100.0562 万股的 1.63%,不设置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
 司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4.3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100.0562 万股的 1.56%。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
                                                                       划授予限制   划公告日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本总额的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董事、总经理、公司
 1       李劲松       中国                                     25.60        2.28%        0.04%
                                    执行委员会成员
                                    董事、财务负责人、
 2       赵伟宏       中国                                     19.20        1.71%        0.03%
                                    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079.50       96.02%        1.50%
                           (484 人)
                             合计                           1,124.30     100.00%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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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后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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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
 让、质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现金股利并
 相应调整回购价格,或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
 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锁期与限
 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锁,则由本公司回购注销。
       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
 理办法》、《监管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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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
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有关规定。
   (五)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5.5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5.52 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2、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一)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5.37 元;
   (二)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5.52 元。
   根据上述原则,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52 元/股。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条件未达成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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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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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或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在本次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可转债、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重大资产等事项的费用对净利
润的影响不计入业绩考核指标的核算。

    上述各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中,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任一达成目标的,即视为
公司满足上述考核目标。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 各管理体系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按照管理体系职能与业务板块的
不同,每年制定具体业绩考核标准与指标,推动对各管理体系业绩考核,业绩完
成度(A)、目标值(Am)、触发值(An)与对应解除限售比例(X)如下:
          业绩完成度(A)                      各管理体系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