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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亮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
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
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
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
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
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登记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
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
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二十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
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
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
划。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
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四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
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
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
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
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