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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12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长春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6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 人,代表股份 154,837,60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16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48,032,3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23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
代表股份 6,805,3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3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 人,代
表股份 9,773,1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3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19 人,代表股份 2,967,8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057% ;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805,3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304%。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的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王长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3,894,10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390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829,6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461%。
    (2)选举李劲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2,890,90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742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7,826,4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812%。
    (3)选举赵伟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2,794,10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680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7,729,6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908%。
    (4)选举郑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2,794,10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680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7,729,6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908%。
    (5)选举魏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2,808,90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6898%。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7,744,4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422%。
    (6)选举徐亚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2,794,10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680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7,729,6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908%。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
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的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赵一方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2,794,10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80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7,729,6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908%。
    (2)选举张苏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2,794,10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80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7,729,6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908%。

    (3)选举赵锡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2,794,10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80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7,729,6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908%。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本
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的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宫兴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2,794,10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80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7,729,6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908%。
    (2)选举熊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2,790,90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78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7,726,48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580%。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3,648,30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319%;反对 1,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81%;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8,583,88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310%;反对
1,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690%;弃权票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游晓 郭拴玲
    3、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