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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3月)2013-03-26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
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推选,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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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审计人员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联络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人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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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
见,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人员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属定期会议的,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属临时会议的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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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
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
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
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
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
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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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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