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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股份: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13年8月)2013-08-16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的;

    (二)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3.1.1 条第

(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

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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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除外。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

制及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

编制所需材料,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

对于无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财务资料等报送要求应拒

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报送记

录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和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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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应依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切实履

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事务部具

体组织编制,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

监的意见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在

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负责人及

审计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在报告期结束前 3 个工作日内,公司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

应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

(如有)、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应按照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

规定,拟订定期报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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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的部署工作。根据证监会、证监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和财务总监组织证券事务部、财务部、审计部、研发中心、营销中

心以及控(参)股子公司等相关部门,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

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

    (一) 公司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二) 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

    (三) 公司财务部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提交审计委

员会审阅,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 为确保审计工作进程,审计委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

进度,独立董事与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审计委员

会与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问题的沟通,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五) 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

    (一) 财务总监负责安排财务部专门人员配合证券事务部填制定

期报告系统等有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按照定期报告编报

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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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证券事务部,并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 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所负责内容,

各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各职能部

门和子公司如因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

或者多次修正,因此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完

成定期报告初稿。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审核工作。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

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形成定期报

告审核稿。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 3 日(季度报告)

或 5 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

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议定期

报告。董事会投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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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

决议文件(含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

总裁、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证券事

务部,证券事务部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的书面签署文件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报送平台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

件,并在审核通过后于预约的日期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

刊或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事务部应及时保存定期

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以供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查阅;并及

时将定期报告正本分别报送浙江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预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财务部负责人最迟须在年度结束后 15 天之内,半年度和季度结束后

10 天之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书面告知

内容应包括本期预计净利润数、上年同期净利润数及变化比例。董事

会秘书还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披露

其他相关内容。收到相关内容后,董事会秘书须在 2 天内组织进行预

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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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五条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

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若定期报

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应

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对前三季度和

全年盈亏情况进行预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如果发现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公

司应当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向投资

者致歉并披露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

定期报告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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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披露过

程中发生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

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时,由于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定期报告披露违规,或者发

布修正公告,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建议该会计师事

务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情节特别严

重,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

更换该会计师事务所,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对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上述对有关责任人的各种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公

司应当向浙江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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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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