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4-02-14
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股份 公告编码:2014‐004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卡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
[2014]20 号)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公司历年
来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事项如下:
超期未履行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的原因及解
决方案
浙江金卡高 承诺人严
科技工程有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格信守承
承诺期限
首次公开发 限公司、乐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2012 年 02 诺,未出
为三十六 不适用
行所作承诺 清金凯企业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月 06 日 现违反承
个月
管理咨询有 份。 诺的情
限公司 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总额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承诺人严
承诺期限
首次公开发 杨斌、施正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2012 年 02 为三十六 格信守承 不适用
行所作承诺 余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月 06 日 诺,未出
个月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现违反承
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诺的情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况。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承诺人严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格信守承
承诺期限
首次公开发 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 2012 年 02 诺,未出
戴意深 为三十六 不适用
行所作承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任职期间 月 06 日 现违反承
个月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诺的情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 况。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公司董事、 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所持发行人股份
监事及高级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 承诺人严
管理人员张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 格信守承
承诺期限
首次公开发 宏业、张恩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012 年 02 诺,未出 不适用
为三十六
行所作承诺 满、张华、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月 06 日 现违反承
个月
方国升、何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诺的情
国文、黄光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况。
坤、姚艳 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 承诺人严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总额的 25%,离职后半年 格信守承
承诺期限
首次公开发 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2012 年 09 诺,未出
监事朱央洲 为三十六 不适用
行所作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月 24 日 现违反承
个月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诺的情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况。
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浙江金卡高
科技工程有
限公司、乐 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清金凯企业 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
承诺人严
管理咨询有 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
承诺期限 格信守承
限公司、杨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
首次公开发 2012 年 03 为持有金 诺,未出
斌、施正余、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不适用
行所作承诺 月 14 日 卡股份股 现违反承
戴意深、张 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票期间 诺的情
宏业、张恩 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并
况。
满、张华、 愿意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
方国升、何 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国文、黄光
坤、姚艳
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
承诺人严
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
承诺期限 格信守承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
首次公开发 2012 年 09 为持有金 诺,未出 不适用
监事朱央洲 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行所作承诺 月 24 日 卡股份股 现违反承
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票期间 诺的情
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并
况。
愿意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
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针对关联交易作出承诺:“本人(本公司)、
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存在及将来不
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保证遵守国家
浙江金卡高
法律法规,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
科技工程有
的商业条款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
限公司、乐
易。如未按法律法规、及市场交易的公平原
清金凯企业
则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而给 承诺人严
管理咨询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或已经造成 承诺期限 格信守承
限公司、杨
首次公开发 损失,由本人(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2 年 03 为持有金 诺,未出 不适用
斌、施正余、
行所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月 14 日 卡股份股 现违反承
戴意深、张
也针对关联交易作出承诺:“本人(本公司)、 票期间 诺的情
宏业、张恩
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与 况。
满、张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存在及将来不
方国升、何
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保证遵循
国文、黄光
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发
坤、姚艳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如未按市场
交易的公平原则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
生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
失或已经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关联交易作出承诺:“本人(本公司)、
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存在及将来不 承诺人严
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保证遵守国家 承诺期限 格信守承
首次公开发 法律法规,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 2012 年 09 为持有金 诺,未出
监事朱央洲 不适用
行所作承诺 的商业条款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 月 24 日 卡股份股 现违反承
易。如未按法律法规、及市场交易的公平原 票期间 诺的情
则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而给 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或已经造成
损失,由本人(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严
承诺期限
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中承诺,“浙江金卡 格信守承
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 杨斌、施正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2009 年 10 诺,未出
上市交易 不适用
行所作承诺 余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均不得退出一致 月 09 日 现违反承
之日起三
行动及解除本协议”。 诺的情
十六个月
况。
“如果浙江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
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此前年度应由发行人或金
卡工程应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杨斌、施正余
将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 承诺人严
缴,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 格信守承
首次公开发 杨斌、施正 受任何损失,承诺人对此承诺连带责任。” 2011 年 03 诺,未出
不适用
行所作承诺 余 “如果浙江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 月 14 日 现违反承
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此前年度应由发行人缴付 诺的情
的住房公积金,杨斌、施正余将按照主管部 况。
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
费用,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承
诺人对此承诺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一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