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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股份: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5-09-23  

						     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股份       公告编码:2015‐097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3.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22 日-2015 年 9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9 月 23 日 9:00-11:30 及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22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在浙江传媒学院国
际交流中心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杨斌先生出差,由公司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方国升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金卡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35,710,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1
的 75.394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35,710,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5.39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372,1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31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372,19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3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
下:
       1. 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提名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杨斌先生、张华先生、郭刚先生、方
国升先生、杨翌女士、朱央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 6 位非
独立董事与本次会议选举的 3 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三年。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杨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2,1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 0%。
       因此,杨斌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2) 选举张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2,1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 0%。
    因此,张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选举郭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2,1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 0%。
    因此,郭刚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选举方国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2,1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 0%。
    因此,方国升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 选举杨翌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2,1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 0%。
    因此,杨翌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选举朱央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2,1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 0%。
    因此,朱央洲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提名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沈文新先生、杜龙泉先生、原红旗先
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 3 位独立董事与本次会议选举的 6 位非独
立董事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沈文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2,1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 0%。

                                                                        4
    因此,沈文新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选举杜龙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2,1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 0%。
    因此,杜龙泉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选举原红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2,1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 0%。
    因此,原红旗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并提名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余冬林先生、马芳芬女士为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监事。上述 2 位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何国文先生共同组成第三届董
事会,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余冬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2,190 股,

                                                                        5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 0%。
    因此,余冬林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 选举马芳芬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2,1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 0%。
    因此,马芳芬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4. 以直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2,1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崔少梅律师、陈继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6
1.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