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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股份:关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5-12-14  

						     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股份       公告编码:2015‐119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3.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3 日-2015 年 12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2 月 14 日 9:00-11:30 及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3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在浙江省杭州市
下沙经济开发区金乔街 158 号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
长杨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2.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135,713,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1
的 75.396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35,71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39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375,1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31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372,19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3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7%。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5,19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崔少梅律师、陈继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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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金卡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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