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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股份: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年报跟踪报告2016-03-1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年报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卡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沂蒙                 联系电话:186 1653 5396

保荐代表人姓名:余庆生                 联系电话:136 0185 078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均及时审阅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 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规范治理所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需设立的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已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
披露文件一致                            件一致,不存在虚假披露的情况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1、公司2015年度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
                                       跟踪报告;

                                       2、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
                                       见;

                                       3、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浙江金卡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是       不适用
石河子金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
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杨斌、施正余承诺自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
期外,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数总额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
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3.戴意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是   不适用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
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是   不适用
员张宏业、张恩满、张华、方国升、
何国文、黄光坤、姚艳、朱央洲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所持发
行人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浙 江 金 卡 高 科 技 工 程 有 限 公   是   不适用
司、石河子金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
企业、杨斌、施正余、戴意深、张
宏业、张恩满、张华、方国升、何
国文、黄光坤、姚艳、朱央洲承诺
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
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
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
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
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
员,并愿意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
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
损失。
6. 浙 江 金 卡 高 科 技 工 程 有 限 公   是   不适用
司、石河子金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
企业、杨斌、施正余、戴意深、张
宏业、张恩满、张华、方国升、何
国文、黄光坤、姚艳、朱央洲针对
关联交易作出承诺:"本人(本公
司)、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之间已存在及将来不可避
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保证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交易的公
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如未
按法律法规、及市场交易的公平原
则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
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造成损失或已经造成损失,由本人
(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也针对关联交易作出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人(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存在及
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本人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
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如未按
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而给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或已
经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
任。"
7. 杨斌、施正余签订的《一致行    是   不适用
动协议》中承诺,"浙江金卡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均不得退出一致行动及解除本
协议"。
8. 杨斌、施正余承诺,"如果浙江   是   不适用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
为其员工补缴此前年度应由发行
人或金卡工程应缴付的社会保险
费,杨斌、施正余将按照主管部门
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
担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
受任何损失,承诺人对此承诺连带
责任。""如果浙江金卡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此
前年度应由发行人缴付的住房公
积金,杨斌、施正余将按照主管部
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
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不因此
遭受任何损失,承诺人对此承诺连
带责任。"
9. 杨斌、施正余承诺,"如因公司   是   不适用
租赁的房屋未履行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手续而致使金卡股份受到房
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杨斌、施正
余同意无条件代金卡股份承担所
有罚款或处罚,保证金卡股份不因
此受到损失。"
10. 郭刚、余冬林承诺,自公司股   是   不适用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限
售期届满后,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1. 郭刚、余冬林承诺,将不在中      是   不适用
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
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
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
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并愿意完
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
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2. 郭刚、余冬林针对关联交易作      是   不适用
出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人(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存
在及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
易事项,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
的商业条款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发生交易。如未按法律法规、
及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而给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或
已经造成损失,由本人(本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13 、 公 司 承 诺 自 股 票 复 牌 之 日   是   不适用
(2015 年 8 月 19 日)起三个月内
不再筹划同类重大事项,详见公司
《终止筹划重大事项暨复牌的公
告》(公告号:2015-073)。
14、控股股东金卡高科技工程有限           是   不适用
公司承诺自 9 月 1 日完成增持后六
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5、杨斌承诺:“本人并同时促使           是   不适用
或建议相关股东在今年年内不减
持本公司股票;在法律、法规许可
范围内,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积极采取增持等措施,坚定对上市
公司发展的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的
良性发展。”
16、杨斌、施正余承诺"本《一致            是   不适用
行动协议》签署之后,双方在行使
公司、金卡工程的董事权利和/或
股东权利时继续保持高度一致,作
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行动的事
项范围包括:(1)行使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2)向董事会、
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行使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4)保证
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在董事会行使
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5)双方在参与金卡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金卡高科技工程有
限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等方
面,意思表示保持一致。"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金卡股
                                     份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双方已于 2015 年 5 月 1 日签署保荐协
                                     议和持续督导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从该日起,金卡股份的持续督
                                     导机构变更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变更为赵沂蒙、余庆生。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不适用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年报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保荐代表人:

                   赵沂蒙               余庆生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