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股份 公告编码:2016‐032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3.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3 日-2016 年 3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3 月 14 日 9:00-11:30 及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在浙江传媒学院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5,73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5.40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5,71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5.39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8%。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93,4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32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372,1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31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8%。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 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与会股东认真听取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后认为,该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决议、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及所 取得的成绩。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与会股东认真听取监事余冬林先生所作的《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后 认为,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各项决议、各项管理制 度等方面的工作及所取得的成绩。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与会股东一致认为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程序、年报内容、 格式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年报编制期间,未有泄密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9,269.96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0.65%;归 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8,226.93 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39.54%。2015 年度公司 净利润相较于 2014 年下滑幅度较大,但主要系公司增加研发投入以及市场开拓 所致,总体资产质量良好,财务状况健康。 与会股东认为,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日常 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因董事方国升先生为浙江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因此,公司 与龙湾农商银行的日常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自2015 年2 月起持有星泽燃气 45%股权,且董事张华先生为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因此,公司与相关关 联方的日常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2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公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5 年度母公 司利润表中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86,503,017.28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 2015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8,650,301.73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323,921,329.41 元,公司年末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 383,774,044.96 元。 鉴于公司目前盈利状况良好,为保持长期积极稳定回报股东的分红策略,根 据中国证监会鼓励分红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到 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现提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2015 年度公司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80,000,00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人民币现金 0.6 元(含税),合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 10,800,000.00 元。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11,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5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44%;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83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融资计划的议案》;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业务范围迅速扩大,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大幅增加; 为进一步支持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保证子公司现金流量充足,满足公司不断 扩展的经营规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公司新设 或收购的控股子公司)申请单笔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累计融资额度合 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为满足各子公司 2016 年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将继续由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融资额度,提供担保。 考虑到各个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 司同意为议案所述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 理。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的议案》;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2016 年拟调整公司独立董 事薪酬至 8 万/年,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 职务 薪酬 杨斌 董事长、总裁 30 张华 董事、副总裁 30 方国升 董事、副总裁、董秘 33 郭刚 董事、总工程师 34.8 杨翌 董事、财务总监 30 朱央洲 董事 26.7 何国文 监事会主席 51.4 余冬林 监事 31.5 马芳芬 监事 19.4 张宏业 副总裁 30 注:以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含其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所获得的所有报酬。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决定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聘期至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为止。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崔少梅律师、陈继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金卡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