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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6-03-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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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六年三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的形式刊登《关于
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会议登记的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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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传媒学院
国际交流中心 306 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等与通知所载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公司董事长杨斌先生主持了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记录员当场对本次
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16 年 3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共计 5 人,共代表股份 135,71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5.394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共
代表股份 2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118%。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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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场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4 日下
午 15:00,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在此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投票表决。

     (三)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表决结果均通过,具体为:

     1、《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额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额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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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额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额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11,9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额
99.985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147%,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44%;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83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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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
划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额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额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额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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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额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 2016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5,731,90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额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93,4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内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书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6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律师:

                                                              崔少梅



                                               见证律师:

                                                              陈继彬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