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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2016-06-01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了审
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石嘴山市华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投资”)与宁
夏长合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长合”)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
司宁夏长合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 元的借款,根据宁夏长合的实际需
求分期支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借款利息。我们认为:本次华辰投资与
宁夏长合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为宁夏长合提供借款,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
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此页以下无正文)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龙泉                原红旗                        沈文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