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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16年8月)2016-08-30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一六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

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立、运行情况,检查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相

关资产,监督本公司及控股公司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

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检查监督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管理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工作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工作组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或资格;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并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

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各内部机构

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工作组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等行为妨碍审计

工作组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正确行使职权,严格遵守内部审计

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要帮助查找原
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计部门改善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利

       第十一条   审计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工作组工作、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计

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工作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

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

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

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

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

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汇报。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
及程序。

      审计工作组可以对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的权利: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经营业务

计划、预算资料和会计、统计报表以及企业经济活动有关文件等;

      (二)审核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凭证、账册、合同及预算、决算

资料,检查各类资产现状,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

      (三)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有权索取有关证明材

料;

      (四)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

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对已经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

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工作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

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工作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

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

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

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

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

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

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

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

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除对上述审计外的其他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和专

项审计;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专项审计包括研发项目审计、重点项目实施审计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或

审计意见书,对一般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由审计工作组行使,对

重大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出

具相应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程序:

    (一)拟定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

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

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六)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

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工作组在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

做出处理或提请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

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审计档案销毁

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

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

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

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至

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

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

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审计工作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
计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

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隐匿收入、挪用资金、公款私存、据

为己有的;

    (五)业务审核不严、财务审核不严、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六)虚列支出、超标准报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

舞弊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劝退、开除等处

分,可并处罚金,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