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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12-20  

						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股份             公告编码:2016‐121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
准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开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 2244号),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卡股份”或“上市公司”)向陈开云等(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核准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990,628,300元。

    截至2016年12月5日,公司已向已向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

公 司 及 山 东 高 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29,050,68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4.10元,应募集资金

总额人民币990,628,290.30元,扣除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13,684,905.66元(发

行费用共计14,506,000.00元,其中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21,094.34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6,943,384.64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金卡股份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 号 为 8110801013100811501 , 截 止         2016 年 12 月 5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979,928,290.30元。该专户仅用于金卡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信仪表集

团有限公司之98.5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本次募集
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对价、天信仪表银行借款、金卡股份补充流动

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金卡股份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金卡股份如将专户中的

部分募集资金以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金卡股份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德邦证券。金

卡股份存单不得质押。

    二、金卡股份、中信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德邦证券作为金卡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金卡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德邦证券应当依据《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金卡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金卡股份和中信银

行应当配合德邦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德邦证券每季度对金卡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金卡股份授权德邦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查询、复

印金卡股份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查询金卡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德邦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查询金卡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信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金卡股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德邦证

券。中信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金卡股份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中信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德邦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德邦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金卡股份、中信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德邦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德邦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德邦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金卡股份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金卡股份、中信银行、德邦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德邦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