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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股份: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2017-02-20  

						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股份           公告编码:2017-013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独立董事原
红旗、沈文新、杜龙泉自 2010 年 11 月 28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虽然自公司
上市之日起计算任期未满六年,但为了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原红旗、
沈文新、杜龙泉请求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并
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公司对原红旗先生、沈文新先生、杜龙泉先生在独立董
事任职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同意提名詹志杰先生、倪一帆先生、刘杰先生作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同时提名倪一帆、刘杰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其他专门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需要确定组成人选。
    上述独立董事提名需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请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詹志杰先生、倪一帆先生、刘杰先生的个人简介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詹志杰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4 年出生,本科学历,教

授级高级工程师。1984 年 8 月至今,在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担任一级计量师、

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浙江)任副主任。近年所获奖励包括: 1.“生物医药

微小流量计量标准装置”获 2016 年浙江省科学技术三等奖(排名第一);2.“主

动恒温压零平衡活塞式流量计量标准装置”获 2012 年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排名第四);3.“电驱动活塞式气体流量标准装置”获 2011 年国家质检总局科

技兴检奖三等奖(排名第四)。

    截止本公告日,詹志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也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倪一帆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注册税务师。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
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部经理助理;2007 年至 2015 年就职于浙江证监局,
先后担任主任科员、稽查处副处长,2015 年至今就职于杭州直朴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任执行董事。现任浙江恒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倪一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也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刘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 年出生,博士,法国 ENPC 高
级访问学者。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济大学工业自动化
学士和硕士、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国际信息系统学会中国分会理事、上海系统
工程学会理事;新丰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缔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密尔克卫国际化工
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曾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MBA 项
目主任、管理科学与工程系主任等。在上市公司中曾任: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神州奥美独立
非执行董事(香港上市)等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刘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