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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股份: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7-03-07  

						     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股份     公告编码:2017‐025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3.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6 日-2017 年 3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3 月 7 日 9:0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6 日 15:00 至 2017 年 3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7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下
沙经济开发区金乔街 158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杨斌
先生出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翌女士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7,017,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1
股份的 54.05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4,811,31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11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206,1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38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931,4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65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725,3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71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206,19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389%。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0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31,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项议案通过,仇梁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非独立董事。

    2. 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2.1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詹志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8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59%;反对 0

                                                                        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34,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03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97,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11%;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3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0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9%。
    此项子议案通过,詹志杰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倪一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8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5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34,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03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97,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11%;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3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0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9%。
    此项子议案通过,倪一帆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刘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8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5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34,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03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97,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11%;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3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0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9%。
    此项子议案通过,刘杰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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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0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31,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项议案通过,王喆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4.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0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31,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项议案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0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31,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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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崔少梅律师、陈继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金卡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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