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码:2017‐058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3.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 日-2017 年 5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5 月 3 日 9:0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杨斌先生出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朱央洲 董事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5,51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1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所持股份 123,311,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478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股份 2,206,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938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31,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1 人,所持股份 8,72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13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股份 2,206,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9389%。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 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与会股东一致认为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程序、年报内容、 格式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年报编制期间,未有泄密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5,5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5,425.18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44.13%;归 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8,760.84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6.49%,主要系销售增长 和新增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子公司天信仪表集团业务所致,总体资产质量良 好,财务状况健康。 与会股东认为,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6 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5,5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与会股东认真听取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后认为,该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 2016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决议、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及所 取得的成绩。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5,5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与会股东认真听取监事余冬林所作的《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后认为, 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2016 年度公司监事会各项决议、各项管理制度等方 面的工作及所取得的成绩。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5,5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2016 年度母公司 利润表中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74,526,612.91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 2016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7,452,661.29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383,774,044.96 元,公司年末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 440,047,996.58 元。 鉴于公司目前盈利状况良好,为保持长期积极稳定回报股东的分红策略,根 据中国证监会鼓励分红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到 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现提议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2016 年度公司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34,972,974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人民币现金 1 元(含税),合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 23,497,297.4 元。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5,5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7 年日常 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综合考虑公司目前业务情况以及公司 2017 年的资金安排,公司预计:至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17 年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及子公司将与宁夏长合 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合众慧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燃智能燃气表有限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均属于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 则,参照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正常商业交易行为确定业务合同的交易价格。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公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5,5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融资计划的议案》;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业务范围迅速扩大,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大幅增加; 为进一步支持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保证子公司现金流量充足,满足公司不断 扩展的经营规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公司新设 或收购的控股子公司)申请单笔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累计融资额度合 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5,5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为满足各子公司 2017 年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将继续由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融资额度,提供担保。 考虑到各个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 司同意为上述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5,5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决定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聘期至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为止。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5,5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 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充分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制定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薪酬方案如下: 1. 本方案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薪酬方案 1) 独立董事津贴为 8 万(含税)/年。 2) 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包括子公司)任职 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监事职务津贴。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5,5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 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同意公 司(包括子公司)在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额度内使用自有临时闲置资金 购买短期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5,5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崔少梅律师、陈继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金卡智 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