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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智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4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金卡智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
司 2017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
保风险;
     2. 报告期内,公司审批对全资子公司杭州金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5,000 万
元的授信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 2,741.40 万元;经 2016 年年度董事会审批,报
告期内履行完毕的对全资子公司杭州金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授信担保额度为
9,500 万元,实际担保发生额为 60 万元,报告期内累计担保发生额为 2,801.40
万元,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 2,741.40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
对外担保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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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三、《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坏账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坏账核销,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
影响,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关于增加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额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
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 2017 年日常关
联交易计划额度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情
况,经过认真地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讨论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意见如下:
     1.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增加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额度的议案》,询
问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司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 独立意见
     该交易属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按照一般市场经
营规则进行,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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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
     六、《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徐晓燕女士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独立董事徐晓燕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等情况,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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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倪一帆                 刘杰                        詹志杰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