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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智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7-09-11  

						  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号:2017‐108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有增加提案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披露的《关
于增加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4.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2017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0 日-2017 年 9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 9:00-11:30 及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0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杨斌先生出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朱
央洲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81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9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所持股份 123,311,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47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股份 4,502,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1.916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227,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1 人,所持股份 8,72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13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股份 4,502,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160%。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
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7,8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变更的议案》

    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7,8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7,81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27,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郑晓东、郑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卡智
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