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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智能: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17年10月)2017-10-24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

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

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

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

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

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

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

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它组织和个人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基于外币收(付)款的谨

慎预测,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其交割期

间需与预测的外币付(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以自身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账户进行

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相关业务,也不得出借账户供他人进行

相关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以自有资金支付远期结售汇业务所需保证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相关交易。且严格按审批的远期结售

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开展远期结

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不超过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情况,由母公

司财务部统一收集统计。子公司应当定期向母公司财务部报告该业务

开展的详细情况。

                   第四章   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

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从流动性、汇率波动预测等角度对财务经理提交的远期结售

汇业务的交易方案进行审批,根据金额大小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二)负责远期结售汇相关合约的审批;

 (三)审核财务经理提交的每季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并

向总裁汇报;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按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财务经理职责:

 (一)与海外事业务负责人就外币收(付)款金额及回款期进行充

分沟通;

 (二)收集汇率变动趋势相关资料作为决策依据,提出开展或中止

远期结售汇业务建议;
 (三)负责日常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

 (四)负责交易所需资金的预排,确保交易所需资金落实;

 (五)参与远期结售汇合约审批;

 (六)当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汇报,提交

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七)对远期结售汇业务成交通知书进行核查;

 (八)审核每季度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向财务总

监汇报。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收会计职责:

 (一)负责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情况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通知出纳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控制并杜

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二)对远期结售汇业务成交通知书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不

一致需核查原因并汇报;

 (三)统计每季度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盈亏情况并提交财务经理

审核。

    第十六条   财务部出纳职责:

 (一)收集各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及时提交财务经理,以便其做出

最有利方案;

 (二)根据经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负责具

体业务操作,包括业务申请、及时交割等。

    第十七条   审计部审计经理职责:
 (一)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

等;

 (二)每季度或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海外事业部部门经理职责: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对

外币收款金额及回款期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财务经理。

    第十九条   市场部经理职责: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对外币收款

金额及回款期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财务经理。

    第二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

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建议。

    2、财务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报财务总监审批。

    3、财务总监负责审议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并将

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上报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

准有关义务;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予提前授权,则有关方案在获得

董事长批准后,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4、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

办理具体申请、确认交易价格、签署合约等手续。

    5、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
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

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

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6、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

经理。对于已发生的损失,须在 24 小时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

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需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

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

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及

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裁。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

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远期结售

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

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

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履行披露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