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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智能: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的进展公告2017-10-31  

						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号:2017-123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107),公
司股东施正余先生计划在自2017年9月11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
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2,3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不超过0.98%(因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新增股份于2017
年9月20日上市,因此,2,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现为0.97%)。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占总股
股东名     减持方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期间                                          本比例
  称         式                                   (元/股)        (股)
                                                                               (%)
           集中竞
施正余                2017.10.16-2017.10.30       32.60-34.66     2,089,501    0.88%
           价交易
 合计        --                 --                      --        2,089,501    0.88%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对比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册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股数(股)
                                               例(%)                      例(%)
  施正余          合计持有    9,704,460         4.08%         7,614,959       3.20%
                                          1
                 股份
            其中:无限
                         9,704,460       4.08%     7,614,959    3.20%
            售条件股份
备注:因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新增股份于2017年9月20日上市,
施正余先生持有的减持前后股份比例按照新股本进行计算。
    二、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
持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2. 截至本公告日,施正余先生股份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继
续关注其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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