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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智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18-09-0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
    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0904】第 0373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金卡智能、上市公
                      指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激励计划》        指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公司回购注销因申报离职而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指
  性股票                   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4
  《证券法》          指
                           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管理办法》        指
                           第 126 号)

  《备忘录第 8 号》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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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期解除限售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0904】第 0373 号


致: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金卡智能的委托,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卡智能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上述文件上所有签字与
印章均为真实;上述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其他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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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其他中介机构
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5、本所同意金卡智能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
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卡智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金
卡智能为本次激励计划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的相关批准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卡智能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及本
次回购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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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码:2017‐078)。

       3、2017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
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7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原 3 名
激励对象杨翌、吴江林、王胜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取消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由 321.80 万股调整
为 290.8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3 人调整为 150 人。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9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15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9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7 年 9 月 19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3 名激励对
象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150
名激励对象调整为 147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290.80 万股调整为 284.85 万
股。

       5、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1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向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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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18 年 1 月 25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 名激励
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 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调整为 49 名,预留部分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4.20 万股。

     7、2018 年 5 月 2 日,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4.85 万
股相应转增为 512.73 万股。

     8、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孙雪梅、
李明、徐国江、张长箫 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
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73 万股,以及 5
名激励对象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考核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优
秀或良好”,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的 20%,即 0.432 万股
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162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2%。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前述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
回购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取得必要的相关批准与授权。


    二、 本次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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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12 个
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 40%。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4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条件。
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满足解除
定为不适当人选;
                                            限售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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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17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以2016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率不低于70%。
                                              32,762.54万元,与2016年归属于上市
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
                                              利 润 9,765.45 万 元 相 比 , 增 长
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
                                              235.49%,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依据。

                                              首次授予的147名激励对象中,140名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5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合格”,其所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当期解除限售额度
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
                                              的20%将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李
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
                                              明(工号1696)、徐国江已离职,不
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
                                              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5 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 203.0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数量(万股)

 马芳芬      董事会秘书          18.00              7.20                10.8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注
                                 490.68           195.84               294.84
(业务)人员(144人)

           合计                  508.68           203.04               30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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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剩余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含公司拟回购因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考核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完全达标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部分需由金卡智
能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之外,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三、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事宜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回购股数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
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
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激励对象孙雪梅、李明、徐国江、张长箫因
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孙雪梅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7,000 股,回购注销李明(工号 1696)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500 股、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 18,000 股,回购注销徐国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36,000 股,回购注销张长箫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 1,800 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
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当期不
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因 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考核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优秀或良好”,其所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的 20%即 4,320 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金卡智能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1,620 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42%,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

     2、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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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金卡智能于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授予登记后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次回购的价格
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1=(P0-V)/(1+n)=(14.34-0.2)/(1+0.8)=7.86 元/股

       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2=(P0-V)/(1+n)=(16.03-0.2)/(1+0.8)=8.79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比率;P1、P2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公司需支付的总金额为 763,666 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
购。

       4、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票并注销后,金卡智能的股份总数将由 429,414,253 股减至
429,322,633 股。

       5、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尚待履行的程序

       金卡智能因本次回购注销 91,620 股限制性股票,导致注册资本减少,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金卡智能应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相关的
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卡智能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金卡智能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尚需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完
成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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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金卡智能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2)金卡智能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3)金卡智能本次回购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
录第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金卡智能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_______________                 郑晓东:_______________




                                        郑 寰: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