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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智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25  

						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号:2018‐072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4 日-2018 年 9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9 月 25 日 9:00-11:30 及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4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杨斌先生出差,根据《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朱央洲先生主持
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689,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 3 人,所持股份 920,9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45%;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 1 人,所持股份 4,768,9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106%。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689,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 3 人,所持股份 920,9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45%;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 1 人,所持股份 4,768,9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106%。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
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浙江金卡智能公益基金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对外捐赠设立公益会有利于拓展公益资金来源,更好
的监控捐赠资源的使用情况,保证公司慈善公益活动效能发挥到最大化,提升公
司的社会影响力。《关于设立浙江金卡智能公益基金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斌先生作为浙江金卡智能公益基金会发起人之一,为本议
案关联股东,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71,304,510 股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89,9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89,926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郑寰律师、田智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