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1227)第 0579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金卡智能、上市公
指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激励计划》 指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公司回购注销因申报离职而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指
性股票 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4
《证券法》 指
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管理办法》 指
第 126 号)
《备忘录第 8 号》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1227)第 0579 号
致: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金卡智能的委托,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卡智能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上述文件上所有签字与
印章均为真实;上述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其他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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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其他中介机构
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5、本所同意金卡智能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
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卡智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金
卡智能为本次激励计划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的相关批准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卡智能为实施本次回购已履行了
如下程序:
1、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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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
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7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原 3 名
激励对象杨翌、吴江林、王胜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取消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由 321.80 万股调整
为 290.8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3 人调整为 150 人。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9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15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9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7 年 9 月 19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3 名激励对
象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150
名激励对象调整为 147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290.80 万股调整为 284.85 万
股。
5、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1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向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
6、2018 年 1 月 25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 名激励
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 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调整为 49 名,预留部分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4.20 万股。
7、2018 年 5 月 2 日,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4.85 万
股相应转增为 512.73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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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45 名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 203.0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同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16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马芳芬、张
金涛、黄峰、杨宗霖、王鹏飞 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2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按照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前述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已依照《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取
得必要的相关批准与授权。
二、 本次回购的基本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回购股数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鉴
于激励对象马芳芬、张金涛、黄峰、杨宗霖、王鹏飞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
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马芳芬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 10.8 万股,回购注销张金涛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0.54 万股,回购注销黄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0.54 万股,回购注销杨宗霖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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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4 万股,回购注销王鹏飞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16 万股。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28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67%,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
2、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
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金卡智能于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授予登记后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次回购的价格
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1=(P0-V)/(1+n)=(14.34-0.2)/(1+0.8)=7.86 元/股
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2=(P0-V)/(1+n)=(16.03-0.2)/(1+0.8)=8.79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比率;P1、P2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公司需支付的总金额为 1,357,440 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
购。
4、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票并注销后,金卡智能的股份总数将由 429,322,633 股减至
429,149,833 股。
5、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尚待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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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因本次回购注销 1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导致注册资本减少,依
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金卡智能应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相关
的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卡智能本次回购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金卡智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尚需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完成股份注销登记
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金卡智能本次回购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第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
(2)金卡智能本次回购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
录第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金卡智能尚需就本次回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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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_______________ 郑晓东:_______________
郑 寰: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