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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智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6月)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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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
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财产
安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及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投
资、证券衍生品种等有价证券投资。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
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
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
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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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
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
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
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出借证券投资账户。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本数,下同)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公司总裁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裁或经营管
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
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
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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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总裁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三条   参与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风险投资
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
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公司总裁指定的负责人协调组织相关
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
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
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
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总裁。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
项目运行情况,及时向总裁报告风险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
建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
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风险投资操作
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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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
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
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
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
对风险投资项目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裁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裁应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公司进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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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尚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
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等;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