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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智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2021-04-27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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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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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的,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可以采用电话、视频或者其他即时通讯方式为监事参加监事会

会议提供便利,监事通过上述方式参加监事会会议的,视为出席现场

会议,但在会议现场出席的监事需超过与会监事的半数。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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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发

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

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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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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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十七条   附则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后执行。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注明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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