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年4月)2021-04-27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
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
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投资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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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
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
的处事能力;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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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公司应重新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
使相应权力。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
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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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须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监事会的监督下
移交。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须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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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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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的指导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
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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