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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智能:内部审计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

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立、运行情况,检查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相

关资产,监督本公司及控股公司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

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检查监督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高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

率;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

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常设审计机构, 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

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

计委员会提名,董事长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

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各内部机构

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

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等行为妨碍审计部的
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正确行使职权,严格遵守内部审计

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要帮助查找原

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计部门改善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利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
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

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权利: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经营业务

计划、预算资料和会计、统计报表以及企业经济活动有关文件等;

    (二)审核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凭证、账册、合同及预算、决算

资料,检查各类资产现状,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
      (三)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有权索取有关证明材

料;

      (四)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

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对已经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

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

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

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

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如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

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
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审计部应当在

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
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

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

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除对上述审计外的其他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和专

项审计;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专项审计包括研发项目审计、重点项目实施审计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或审计

意见书,对一般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由审计部行使,对重大审计

事项,提出审计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出具相应的

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程序:

   (一)拟定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

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

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六)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

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审计部在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
处理或提请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

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审计档案销毁必须

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

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一条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

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

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隐匿收入、挪用资金、公款私存、据

为己有的;

    (五)业务审核不严、财务审核不严、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六)虚列支出、超标准报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

舞弊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劝退、开除等处分,

可并处罚金,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