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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

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
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和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公司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

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

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

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

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

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

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

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

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

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

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 应具备相

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

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

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

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

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

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

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

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

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名称   国籍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公   所属   职务   关系   亲属   亲属证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
/ 姓          类型   证号   日期   司关   单位          类型   姓名   件号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内幕
名                   码            系                                          地点     方式     内容     信息
                                                                                                          阶段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董事会决议等。
附件2: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   商议和决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签名
                                 方式       与人员     议内容




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