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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

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价

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

动。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价值。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 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

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

注意使用公司网站、电子信箱等互联网络形式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

沟通的成本。

    。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

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投资

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路演活动,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接

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二)网络渠道和平台管理。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

专栏,保证信息发布和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在指定的网站及时披露

和更新公司信息;
       (三)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

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

料;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

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

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

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

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

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

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

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
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

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

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媒体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
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

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

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

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使参

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一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

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

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

训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

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

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

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
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

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

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

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

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

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

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

合支持。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

的,公司不得拒绝。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

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

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

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

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

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

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