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年4月)2022-04-18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
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
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
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的对外捐
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
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
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原则上
没有预算不得进行对外捐赠。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预算外对外
捐赠,要根据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第七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
产。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
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
对外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
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
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
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原则上应为公益性社
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
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
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
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的捐
赠意愿,必要时应当要求受赠人定期提供捐赠财产的使用明细等相关
材料,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
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500
万元,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500万元,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其
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
个月内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
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
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将对捐赠事宜统一规划部署,公司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
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向上报公司证券事务部,严格依照本
制度第十二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捐赠。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
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捐赠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
计,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
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由财务部建立台账进行统
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
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
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公司有权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
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