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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智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18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

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

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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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为

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的信息公司。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

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

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

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

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

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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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公司股票

   代码为“300349”,则投票代码为“350349”;

   (二)投票简称为“金卡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

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

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

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

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

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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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结算公司”);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

   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

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

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

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

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

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

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

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

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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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

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账户、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

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

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

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

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

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

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

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

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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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

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

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议

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

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两种方式的

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

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

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

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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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

供全部投票记录,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前款所称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

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

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

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

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

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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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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