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9-09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0907 第 0959 号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501室
电话:0571-8513 1580 传真:0571-8513 213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
三、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6
四、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 7
五、结论意见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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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金卡智能、上市公
指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指
类限制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激励计划(草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修订稿)》 (草案修订稿)》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
激励对象名单 指 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
认定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名单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考核管理办法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指
(修订稿)》 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0907 第 0959 号
致: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金卡智能的委托,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卡智能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上述文件上所有签字与
印章均为真实;上述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其他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其他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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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5、本所同意金卡智能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
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卡智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金
卡智能为本次激励计划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8 月 23 日,金卡智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
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8 月 23 日,金卡智能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
3、2022 年 8 月 25 日,金卡智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
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及其他
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2 年 8 月 25 日,金卡智能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
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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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2022 年 8 月 24 日至 2022 年 9 月 2 日,金卡智能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金卡智能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 年 9 月 3 日,金卡
智能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2 年 9 月 8 日,金卡智能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2 年 9 月 8 日,金卡智能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2 年 9 月 8 日,金卡智能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规定。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根据金卡智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2 年 9 月 8 日,金卡智能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金卡智能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8 日。
根据公司说明,该授予日不属于以下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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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金卡智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1、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卡智
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
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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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金卡智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金卡智
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卡智能本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的确定程序、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已按
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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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卡智能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郑晓东: 王 迟:
田智玉: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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