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6-20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2)058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0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
月20日上午9:15至2022年6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
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
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徐传生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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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
120,206,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35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176,67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351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3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共计4人,代表股份3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4%。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0,201,7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5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3.660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39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张京豫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因此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张京豫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张倩女士、齐
昌凤女士、张光明先生及张超先生为关联股东,上述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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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64,6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72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3.660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39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0,201,7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58%;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83.6601 % ; 反 对 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6.33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泽彬、王振宇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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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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