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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鹏飞: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27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2)115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6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12月26日上午9:15至2022年12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
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
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倩女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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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
119,094,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5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37,11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4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5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共计5人,代表股份5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3%。

    7、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76,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
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8.3391%;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660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76,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
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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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8.3391%;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660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燃、王振宇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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