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1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含二级子公司)自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拟
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取得适当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促
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对公司经营具有积极的作
用。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含二级子公司)向上述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公司为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华鹏飞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被担保对象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
范围内,公司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上述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相关事
宜。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徐丽华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暨财务总监,同意聘任詹娟女士
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盛宝军 龚凯颂 徐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