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2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并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的相关议案,并针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为项目
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
椒江区“两口两路一都”城市形象提升项目之绿化景观提升工程项目
的融资,推动项目顺利建设,拟以台州市椒江两口两路景观建设有限
公司(项目公司)为椒江政府代建椒江区“两口两路一都”城市形象
提升项目之绿化景观提升工程形成应收账款收益权为基础资产通过
设立收益权转让产品募集资金的方式解决两口两路一都项目的融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普天园林拟为本次融资金额中不超过 6,000 万元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控股子公司普天园林拟以其持有的项目公
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本次融资金额上限为 1.5 亿元(以实际募集为
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普天园林为上述项目的项目公司提供担保是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属于其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本次担保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公平、合理的,且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担保事项,并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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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张振华_______________
颉茂华_______________
李锦霞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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