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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草生态: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300355         证券简称:蒙草生态    公告编号:(2018)175号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取消、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王召明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
请增加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
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为项目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前述议案于2018年11月1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21 日—2018 年 11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1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呼和浩特市公园南路 39 号银都大厦 B 座 3 层会议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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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王召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 与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7 人 , 代 表 股 份
518,796,6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33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506,714,275股,占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31.5859 %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8 人 , 代 表 股 份
12,082,3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532%。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比 率 低 于 5% 的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合 计
50,135,9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252%。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经世律师事务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
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对PPP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723,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6005%;反对2,07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93%;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063,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656%;反对
2,07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16%;弃权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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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
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723,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6005%;反对2,072,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063,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656%;反对
2,072,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4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红艳、罗安琪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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