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3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委托,指派罗安琪、赵红艳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星期四)下午
15:30在呼和浩特市公园南路39号银都大厦B座3层会议室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18年1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2、2018年11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王召明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
请增加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
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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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王召明先生在提出增加临时提案时持有公司股份358,841,922股,占
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2.37%,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要求;该临时提案的内
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章程》,补充临时提案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10
日,不晚于《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允许提出补充提案并进行公告的最晚期
限,故我们认为,前述情形不会对提案有效性及股东大会表决有效性产生实质影响,
不会对投资人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1月22日(星期四)下午15:30在呼和浩特
市公园南路39号银都大厦B座3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上述公
告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
人,代表股份506,714,2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585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8人,所持股份为12,082,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32%。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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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验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3、会议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表决的事项与《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同。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
决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
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对PPP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6,723,8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6005%;反
对2,071,4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3993%;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为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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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6,723,8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6005%;反
对2,072,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3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签字页另附,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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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罗安琪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赵红艳 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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