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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草生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2018-12-01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
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
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
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内容
           标题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          标题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
1
       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和信园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蒙草生态
       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行为,     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2      “《证券法》”)和《内蒙古和信     法》”)和《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
       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章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
       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的     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3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面反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关股东的同意。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
                                        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4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2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料。
    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
                                        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5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或增加新的提案。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
                                        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6
    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
                                        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
                                        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3
                                         内容。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有助于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拟审议
                                         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之一的,应遵循《公司法》及本条
                                         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
    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7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公司住所地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公司住所地或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采用安全、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8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出席。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9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4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部门查处。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
                                      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
                                      的,召集人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
                                      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以任何理由拒绝。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
                                      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
                                      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
                                      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
                                      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
                                      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
10                                    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
                                      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
                                      册资本超过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
                                      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所欠取消优
                                      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起或所欠不按
                                      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

                                 5
                                        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
                                        股股东共同表决。表决权恢复直至
                                        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每股优先
                                        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
                                        式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
                                        支付所欠应付股息,则自全额付息
                                        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
                                        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每股
                                        优先股股份根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确
                                        定的计算及调整方法折算后股份数
                                        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11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以集中使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12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
                                        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和数量;

                                    6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
                                      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
                                      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
                                      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
                                      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
                                      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
                                      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
                                      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
                                      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
                                      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
                                      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13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详细内容。                           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
                                      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

                                 7
                                        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资本;                             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散和清算;                         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公司股票;                (五)回购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14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
                                        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落款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            落款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
15
     化股份有限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司

     除以上条款中内容变更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