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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草生态:关于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公告2019-01-16  

						证券代码:300355       证券简称:蒙草生态     公告编号:(2019)003号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鉴于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卖方”或“公司”)与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
方”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于 2018 年 6 月签署了《债权转让意
向协议》,根据意向协议约定,买方按地区(或地域)依次对卖方拟
转让的标的债权及其基础资料进行筛选。根据对托克托县债权筛选结
果,买方拟受让卖方在托克托县地区部分债权。
    2、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卖方同意转让,买方同意受
让,且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同意,买方取得对债权的所有权利、
权益和利益。
     3、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不构成重
大影响。本次转让的托克托债权金额 36,084,856.00 元,已计提坏账
6,829,959.38 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9,254,896.62 元,转让价
31,393,824.72 元,确认营业外收入 2,138,928.10 元。
     4、公司将根据已经签署的《债权转让意向协议》,加强与内蒙
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继续推动公司其他债权转让落地实
施,公司将根据债权转让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融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务人)、
托克托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债务人债务承担人)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在托克托县地区合法享有的部分
债权,合计金额 36,084,856.00 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
让价为人民币 31,393,824.72 元。
     二、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1
    (一)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353045626P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4、注册资本:263,000 万
    5、成立日期:2015 年 8 月 7 日
    6、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 18 号国际金
融大厦 8 层
    7、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
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外投资;资产管
理;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二)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1、公司名称: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负责人:肖文伟
    3、住所: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三)托克托县财政局
    1、名称:托克托县财政局
    2、负责人:耿耀文
    3、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东胜大街与通达路
交汇处银财大厦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与上
述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承诺和保证
    卖方确认并承诺保证:
    (1)卖方是债权唯一、合法的所有者,拥有自主处分权利,并
放弃对债权转让的撤销权。卖方基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同意转让并有权实施债权转让行为。
    (2)在本协议签署前,卖方从未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债务人
债务承担人或任何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处分债权。
    (3)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独立、可转让,不存在任何争议
和纠纷,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担保或者第三方权利主张、抵销权等。
    (4)卖方向买方移交的债权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不
存在虚假或瑕疵,完全可以支撑或证明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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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卖方已履行完债权文件项下全部义务,已达到债务人、债
务人债务承担人付款条件,不存在任何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6)买方不因受让债权而对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承担任
何义务。债权文件项下任何义务的履行及相关的配合、协助、纠纷解
决等,由卖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自行协商处理,与买方无
关。
     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确认并承诺保证:
     (1)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确认对本协议卖方转让的债权
负有偿付义务,买方一旦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即
对买方负有绝对偿付义务。买方受让债权后,如果发生任何影响债权
或债权实现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债权减少
或灭失、当事人之外第三人主张债权等),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
失由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承担。
     (2)在本协议签署前,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从未接到(全
部或部分)债权已经转让的通知,也从无任何第三人基于(全部或部
分)债权向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主张或行使权利。
     (3)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知晓并同意本协议中的债权的
转移、转让,并承诺按协议约定债权金额向买方无条件清偿。
     (4)卖方向买方移交的债权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不
存在虚假或瑕疵,完全可以支撑或证明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存在。
     (5)债权所对应项目建设具有合法审批手续,卖方已全面履行
完毕债权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债权的形成真实、合法和有效,不存
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6)债权已经过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认可的有权机关或
单位审计确认无误,没有任何权利瑕疵,现已满足债务人、债务人债
务承担人付款条件,该债权具有独立性和可转让性。
     (7)债权的实现无任何障碍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性限制、
前置或附加条件等。
     (8)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主张债权无效、可撤销、可抵销、可
减免、可解除、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存在其他瑕疵的任何抗辩权利。
     (9)买方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对受让债权
负有无条件且及时偿付的义务,并就债权实现与买方签订相关协议。
     (10)买方不因受让债权而对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承担任
何义务。债权文件项下任何义务的履行及相关的配合、协助、纠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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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等,由卖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自行协商处理,与买方无
             关。
                  (二)债权的买卖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卖方依法享有的债权并根据本协议转让给买
             方,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卖方将债权转让给买方,买方由此替代卖方
             取得对债权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具体转让情况如下表所示:
                                                    债权明细表
     原始                                                         债务人或债务    债务人或债务
序                                               政府审计认定金   人债务承担人    人债务承担人     债权金额(元)
     债权       工程名称        合同金额(元)
号                                               额(元)         已支付金额      未 支 付 金 额
      人                                                          (元)          (元)
     托 克   托 克 托 工 业园
     托 工   区华奥路、腾飞
1    业 园   大道(复兴大道 17,924,476.00        16,725,188.00    12,190,000.00   4,535,188.00     4,535,188.00
     区 管   至呼准公路段)
     委会    绿化改造工程
     托 克
     托 工   托 克 托 工 业园
2    业 园   区 道 路 沿 线生   68,695,003.00
     区 管   态治理工程
     委会
                                                  85,419,668      53,870,000.00   31,549,668.00    31,549,668.00
     托 克
             托 克 托 工 业园
     托 工
             区 道 路 沿 线生
3    业 园                      40,000,000.00
             态治理工程-补
     区 管
             充协议
     委会
总
                                126,619,479.00   102,144,856.00   66,060,000.00   36,084,856.00    36,084,856.00
计

                 (三)债权交割及后续的合作
                 债权交割
                 卖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债权明细表》列示的债权的所
             有权利、权益和利益正式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义务人独立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通知义务人
                 卖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日起,以公告或其他合理方式将债权转让事
             项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债务承担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如因履行
             通知义务发生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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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的合作
      债权交割后,经买方要求,卖方与买方就以下事宜进行真诚合作:
      债权交割后,卖方应在收到与债权、抵押物有关的任何账单、发
票、信函或其他文件后在合理期限内将原件或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转交给买方。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
益损失及守约方因向违约方提起索赔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差旅费、律
师费等。
      四、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履行,利于加速公司应收账款回笼,盘活公司应收账款,
提高公司的资金效率,有效支持内部运营和外部市场拓展。本次转让
的托克托债权金额 36,084,856.00 元,已计提坏账 6,829,959.38 元,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9,254,896.62 元,转让价 31,393,824.72 元,
确认营业外收入 2,138,928.10 元。
      五、备查文件
    《债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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