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4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并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的相关议案,并针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项目公司的项目贷款提供担保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以前年度未发生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
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报告期内违规对外担保情况。项目公
司鄂托克前旗首创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因业务开展融资需要,拟向
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托克旗支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中长期贷款,即融资金融机构新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
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金额调整为 47,000 万元人民币(含 47,000 万元),
相应担保金额由 10,045.16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11,030.90 万元。除融
资金融机构新增、调整融资金额外,本次项目担保方式及比例等其他
交易要素均不变。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
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因此,我们同意本担保事项,并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项目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及流动性支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以前年度未发生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
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报告期内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拟
为项目公司内蒙古山北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及流动性支持,公司为其中项目短期贷款不超过 1.5 亿,期限
不超一年提供流动性支持,为项目中长期贷款不超过 24.5 亿元,担
保期限以金融机构审批为准提供担保,总担保金额不超过为 26 亿元
(含 26 亿元)。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
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因此,我们同意本担保事项,并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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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振华_________________
颉茂华__________________
李锦霞 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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