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9-03-20
证券代码:300355 证券简称:蒙草生态 公告编号:(2019)032号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
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
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
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
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
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情
况。
最近五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
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 1 次、监管关注函 1 次(其
中,定期报告监管关注函 1 次),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关注函 2 次,此外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深交所在日常监管
过程中出具的一些定期报告问询函及其他事项问询函等;其中警示
函、关注函的相关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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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示函
内蒙古证监局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内蒙古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
决定》([2016]6 号)。警示函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发布了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
标通知书》的公告,确认公司为兴安盟阿尔山县域经济 PPP 项目的联
合中标人,项目金额 3,052,579,900 元。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于 6 月 23 日公告了《阿尔山市口岸建设筹备处兴安盟阿尔山市生态
县域 PPP 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与《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不符。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回复》。公司接受该行政监管措施,并就监管措施中公司未及时披
露《阿尔山市口岸建设筹备处兴安盟阿尔山市生态县域 PPP 项目中标
(成交)公告》事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和自查,对未能
及时传递信息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了问询,并针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则的相关条款及规则对其进行了教育。此外,公
司将定期组织培训,让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相应规则。公司对内部信
息的报送程序、流程进行了认真梳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明确信息报送责任,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信息明确报送责
任人,要求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通报,相关
责任人必须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
担相应责任,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关注函
1、2013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关于金湖银河项目相
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
2013 年 12 月 31 日,内蒙古证监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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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信 园 蒙 草 抗 旱 绿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监 管 关 注 函 》 ( 内 证 监函
[2013]306 号),要求公司就东营金湖银河生态工程项目的确认收入
金额与经监理审核、建设方确认的累计产值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依
据,以及该项目分包工程成本确认原则及依据进行说明;并要求发行
人会计师、保荐机构发表意见。针对上述事项,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4 日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了《关于内蒙古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相关问题
的回复》(蒙草字[2014]3 号),对前述监管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
项说明。
2、2016 年 11 月 25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配偶股票
交易的关注函
2016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内蒙古蒙草生态
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 91
号),要求公司就独立董事张振华的配偶在公司 2016 年三季报披露
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事项进行说明,并及时整改,杜绝该类情形
再次发生。针对该事项,公司进行了内部核查,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发布了独立董事配偶违规买卖股票的公告,且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蒙草字
[2016]169 号),进行了相应说明。
3、2018 年 1 月 12 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公司董事股票交易的关
注函
2018 年 1 月 12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内蒙古蒙草生态环
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2 号),
认定公司董事焦果珊股票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要求其及时整改,杜绝
该类情形再次发生。针对该事项,公司董事焦果珊进行了自查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提供了情况说明,该短线交易系其减持过程中的误操作
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和以短线交易牟利的目的。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发布了相关公告,就该事项进行了说明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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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的
情况;公司对最近五年内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对
需要整改规范的事项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得到
了加强,规范运作水平得到了改进;对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及时进
行了相应补充说明或披露。相关监管措施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
碍。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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