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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草生态: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办法(2019年4月)2019-04-25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
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公司信息批露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是指公司及其子公
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
劳务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需充分披露以
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
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
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
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
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
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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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在获悉公司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
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
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
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
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
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第六条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如公司在公示期结
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需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合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
合同终止等。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的进度、已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
账款回款、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
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
供劳务等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三条至第八条所述的要求对外披露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
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
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和保荐机构
的结论性意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保荐机构意见全文。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
意见: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2、交易对手方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3、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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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并在
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十条 公司签署涉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框架协议,应当按照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
式第 43 号:上市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披露框架
协议相关内容,待签署正式合同后再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重大合同公告时,参
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相关
事项》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
(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
户号码等相关信息。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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