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11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并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的相关议案,并针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调整及相关文件修订的独立意
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调整及相关文件修订的
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根据近期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以2018年的财务数据
为基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调整及对相关文件的修订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则,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我们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修订<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内蒙古蒙草生态环
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修订<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修订<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等关于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的调整及相关文
件的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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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振华_________________
颉茂华__________________
李锦霞 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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