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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草生态: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4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并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的相关议案,并针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召明为欧洲投资银
行贷款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项目开立保函提供反担保
暨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
经营发展,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其对公司的无偿支持,公司无须
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颉茂华 _________________



        李锦霞__________________



        曲   辉 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