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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我武生物: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2-11  

						证券代码:300357               证券简称:我武生物             公告编号:2020-010 号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
于 2020 年 2 月 2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下午 5 时在公司上海分公司
会议室(上海市钦江路 333 号 40 号楼 5 楼)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
事 6 人,实际出席董事 6 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3 人),董事胡赓熙、王立红、
张露以现场表决方式出席会议,董事陈燕霓(YANNI CHEN)、张奇峰、徐国良以通讯表决
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胡赓熙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胡赓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胡赓熙先生简历详见 2020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表决结果:赞成: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1、战略委员会:胡赓熙、徐国良(独立董事)、张露,其中胡赓熙为主任委员(召集
人);
    2、审计委员会:张奇峰(独立董事)、徐国良(独立董事)、王立红,其中张奇峰为主
任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3、提名委员会:徐国良(独立董事)、张奇峰(独立董事)、胡赓熙,其中徐国良为主
任委员(召集人);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张奇峰(独立董事)、徐国良(独立董事)、王立红,其中张奇
峰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以上各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届满为止。
    上述董事简历详见 2020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表决结果:赞成: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胡赓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胡赓熙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总经理胡赓熙先生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王立红女士、张露女士、毕自强先生为公
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上
述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总经理胡赓熙先生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国其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王国其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1 日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胡赓熙:1964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历任中国科学院生

物化学和细胞生物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家 863 计划生物技术专家小组成员、中国科学院微

观生物学专家委员会成员、铭源医疗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兼总经理、湖州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浙江我武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董事长、York Win Holdings Limited 董事、我武医药(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清铭

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Heap Return Holdings Limited 董事、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之日,胡赓熙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4,150,370 股,占总股本的 10.34%。

胡赓熙先生与公司非独立董事陈燕霓(YANNI CHEN)女士为夫妻关系,共同作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间接控股浙江我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我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股份 203,454,131 股,占总股本的 38.86%。胡赓熙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监高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王立红:1963 年出生,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高级工程师。历任

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湖州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之日,王立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7,620,00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监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露:1979 年出生,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曾在中国科学院细胞

生物学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在湖州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产权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之日,张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020,00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关于担任公司董监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毕自强:1964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工程师。历任安徽

黄山市屯溪同德仁药厂副厂长、上海阿尔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宁波亚太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生产部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生产基地总监。

    毕自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监高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

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王国其: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会计师职称。曾任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副总监;

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

    王国其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监高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

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