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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我武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9-11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9 月)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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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选举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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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职工代表监事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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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须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
         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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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视频、
         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或邮寄至监事会。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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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资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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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
         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
         开始实施。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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