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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我武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0-23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 年 10 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必须有
         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且应为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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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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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节   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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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
           召开前五日、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
           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
           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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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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