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0-23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 年 10 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提名与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
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即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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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
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
行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数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
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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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
建议。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
分别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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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
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
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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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述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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